退休人员死亡后报丧葬费?死亡丧葬费

在我们国家对于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去世,还是有不少待遇的。比如说大家熟悉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些地方还有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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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很多地方都是鼓励火葬和其他绿色殡葬形式的,因此参保人员去世以后,如果选择土葬是属于违反规定的。于是就有些人担心,会不会影响家属领取响应的待遇呢?

实际上以上四项待遇是相互独立的。各地都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才能够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丧葬补助金。关于丧葬补助金,实际上顾名思义,主要含义在于补助两个字。一般来说必须要符合当地的丧葬管理规定,才能够领取这一部分补助待遇。当然并不是说必须要进行火葬才可以,其他绿色殡葬形式或者在非火化区安葬,实际上也可以领取有关待遇。

按照北京市2009年《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的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领取丧葬补助费需要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死亡证明;第二,家属填写的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第三,由民政部门或者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非火化区民政部门出具非火化区证明;第四,领取人的身份证件。

所以,丧葬补助费领取并不一定非要需要火化证明。实际上,由于丧葬补助标准现在并不高,确实也有一些人会放弃领取的,比如说山东省只有1000元,陕西省1500元,重庆市是2000元。

第二,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主要作用是支付给去世职工家庭的过渡费用。目前参加养老保险的抚恤金并没有实现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发放。对于有关家庭的保障只能在短时间内有效。

一些地方目前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称为一次性救济金或者一次性救济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待遇由社保基金列支。

各个地方标准不一样,有关政策落实也不一样。像山东省、上海市、福建省、贵州省、浙江省等很多地区都已经明确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了。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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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的待遇,一般来说是无须火化证明的。

第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参保人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一些国企还建立了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业年金,相应的账户余额都是可以继承的。 一般来说,年龄较大的老人由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较长,相应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不会有多少了。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这种情况仅仅是针对以参保人收入或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待遇,但是标准比较低,甚至比低保还低。山东省是430元、480元和530元,上海市也只有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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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由于各个省之间的待遇标准不一样,确实有关待遇差距比较大,但是对于丧葬补助费的要求,基本上是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统一的。

希望未来国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后,能够逐渐消除各个地区之间的待遇差距,形成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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